今年看到了两个类似的新闻,也听过一些类似的故事
总之这类事件无疑是让人摘掉了对于社会身份的滤镜!
不过多评价,大家看新闻即可!
法官在办公室内猥亵案件当事人,被免职
2025年8月26日,吕梁中院法官吕某某在办理其和丈夫离婚案件时获得王女士本人手机号码。
同年9月5日,吕某某使用座机号给王女士打电话,以有新证据让王女士签字为由,让王女士前往其办公室。
当天,吕某某在询问案件情况过程中
“对我多次进行语言和行为骚扰,有现场录音证明,在我多次拒绝的情况下,多次搂我的腰,抚摸我的敏感部位(胸部、臀部等隐私部位)
并强行搂抱、拉扯我,强制亲吻我的脸颊。
我提出来要走,吕某某反锁门问我是不是嫌他老,看不上他,并多次表达对我的喜欢,让我接受他,我明确拒绝并以接孩子为由才逃脱魔爪”。
2026年4月12日,近日被曝光猥亵案件当事人的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吕某某,已被停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
法官在办公室内猥亵案件当事人,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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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派出所办公室强制猥亵15岁女孩,一审被判2年9个月
2025年6月16日14时许,李某在办理被害人小梅(化名,女,2010年出生)殴打他人一案中
将被害人及其母亲通知到霞浦县公安局牙城派出所教导员办公室。
当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借故让被害人母亲先行离开,单独留下小梅在其办公室
随后以小梅涉嫌的案件可能被拘留为由胁迫被害人,对小梅实施抚摸胸部等一系列猥亵行为。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所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内侧表面上清液
李某裤子裆部处、警服下摆处可疑斑迹、右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缝擦拭物、办公室藤椅左侧扶手擦拭物
毛巾表面可疑斑迹以及被害人小梅案发时所穿白色鞋子鞋带表面可疑斑迹上清液中检出的STR分型
与被告人李某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以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未成年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书显示,霞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系利用职便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
猥亵手段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民警在派出所办公室强制猥亵15岁女孩,一审被判2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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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就判两年零九个月呀,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可惜刑法沒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之說,罪刑法定呢,從重倒可以,判詞已經說了,但奈何又坦白減輕了,判了個五年檔位的中間
这玩意应该参考老师对学生,算是加重情节
我们只有减一等的,只要是有钱,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钱到位)。️加一灯的。
如果推行“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种规定,只会鼓励大家不学法,大家一起做法盲,不利于法制建设
应该十倍
对啊。对于掌权者判的太轻了。
还以为这种事是印度的特色,真没想到哇,是不是当年取经取错了,那大乘佛法普渡众生就是这样子普渡的?
毕竟是自己人,不能太严厉,谁的腚都肮脏的很,万一下次自己的腌臜也被曝光怎么办
所以官员极少死刑,部咬出其他人,大部分死缓,然后不停减刑,一般十多年就可以出来了。
当年是不是民国也有同样案例啊,好熟悉!
法官那个应该是没谈好
这都得漂亮成啥样啊????
非常不合理的就是某些社团身份以及编制身份。名义上对民众宣称受到更严格的纪律乃至法律约束,一问就是我们都白纸黑字写的哇。实践中首先优先遵循内部处理,不对外大张旗鼓的原则(哎呀大家都是为了保护集体光辉形象方便做事嘛,又不是为了私利,此乃正义之举!)好多事都盖住了,闹太大的不得不采取措施的,实质上大都一罪不二罚或者重罚一个轻判一个意思一下,难怪连条狗都想进队伍。跟脑残小说一样左脚踏右脚起飞,发展成果都能分一杯羹,代价都是集体外弱势群体承担。
色字头上一把刀。
图好像是B站UP主吧…
还有一个。离婚法官判男方净身出户,然后把女方泡到手。
只要打过交道就知道,这些不过是带着帽子的普通人,上限没你想得那么高,下限低的超出想象
甚至都不如普通人,一帮衣冠禽兽
脱下那层皮连狗都不如
确实,我也想知道,戴帽子和普通人一样罪责,最后罚判的能一样吗。
自家人和外人肯定不一样啊
所以小梅是霸凌殴打他人的人? 被打的人?
不检查坚持他平常在走动的圈子吗
这怕不是来到了印度吧
搞不懂,几十年的修为,怎么还过不去美色这一关,如果平时就这德行,这人又是怎么躲过审查上来的?
这评论区,让我感觉回到了十年前
现在早已是不看事实,只看身份立场的年代了—只看你是男的还是女的
"李某在办理被害人小梅殴打他人一案中"
所以小梅是被打了还是殴打了别人呢?
人之常情
当年合肥那边还发生过一个比这个还严重的帽子强奸案,B站上之前有UP专门做过那一期